关于江洲 企业新闻 产品大全 产品常识 在线留言 新网站 联系我们
Aboutus News Products Product Guestbook Newweb Contact
江洲首页 > 企业新闻 >你凭啥用我家“林肯”两字
    润滑泵产品系列
    加油泵产品系列
    分配器、给油器系列
    干油润滑设备部件
    稀油润滑产品系列
    油气润滑产品系列
    其他润滑产品系列
 
通过什么途径找到本网站的?
    搜索引擎
    朋友介绍
    直接访问
    公司资料
 
  新闻内容
你凭啥用我家“林肯”两字
  发布时间:2007/8/23 9:14:53  来自: ---温州日报

  4月25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德国林肯工业公司诉温州市三丰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案件起因倒也简单,林肯工业公司方认为三丰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傍”他家名气,在产品和销售中使用“林肯”字样,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正值市中院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该案公开审理,吸引了不少人来旁听。上午9点,原本就狭小的第十审判厅人头攒动,记者邀来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的林千多律师一同听审。

  法庭辩论 用“林肯”是向“林肯技术”致敬

  在法庭辩论阶段,三丰公司代理律师坚持认为三丰公司在产品宣传等表述上不会造成误导,更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三丰公司在产品上使用‘林肯’字样,但在产品上标明了生产者是三丰公司。用‘林肯’表示产品吸收了林肯公司的技术,也同样是为了表明对林肯公司技术的敬意。”

  三丰公司方律师也看出了对方在诉讼请求上的漏洞,大肆加以反驳:“按原告描述,三丰公司仅在宣传文字表述上存在问题,生产产品行为本身没有违反法律。林肯公司所要求的‘停止生产、制造销售所有相关侵权产品,销毁一切库存产品以及生产模具’不成立。林肯公司还要求赔礼、道歉,本案并没涉及人身权利,我认为这一要求无法律依据。另外,原告要求赔偿20万元,法律也无明确要求。”三丰公司方还就林肯公司所提供的复印件、照片等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热线律师旁白

  双方的辩论焦点主要集中在诉讼请求和证据上。诉讼请求首要条件就是要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存在瑕疵。根据他所指出的被告的侵权行为来看应当属于虚假宣传,而被告在生产上不存在违法行为。这样他提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生产、制造、销售所有相关侵权产品”,显属无理。

  而且原告在证据的采集上也如被告律师所提出的那样存在漏洞。复印件和照片的证据效力较弱,原告必要时应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法院调解 我以后不用“林肯”两字了

  在审理期间,发生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事,原告林肯公司在诉讼之前发生名称变更,审判员要求原告对公司名称进行确认。按照法律规定,起诉时主体发生变化可能会造成起诉被驳回。

  辩论结束后,主审法官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时,双方代理律师的两声“同意”划下一个大团圆的结局。经初步调解,三丰公司同意在宣传杂志、产品目录上停用“林肯”字样,并补偿相应费用。去年,中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像本案一样采取调解,或撤诉的方式结案的达到75%以上。这类案件调解率为什么这么高?

  热线律师旁白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垄断权利,属私权性质,权利可以处分。原告主要的目的往往是希望涉案的侵权行为能及时得到确认和制止,如果这一目的一旦达成,原告就可能愿意做出让步。而被告在事实清楚,法律性质基本确定,并且存在较大赔偿的可能下,当然也愿接受调解。另外,知识产权案件可能存在的冗长的审理时间,以及法院细致的调解工作,也是当前知识产权案件调解率高的重要因素。

  林肯公司的代理律师开始陈述:林肯公司作为专业润滑设备制造商,对“林肯”商标及多项技术、产品拥有知识产权权利。……2000年起,林肯公司在中国销售人员不断接到客户投诉及询问,了解到温州三丰公司一直通过其网站,或者在销售、展览等场合宣传其与德国林肯公司存在某种关系。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随即,几项证据一一呈现。

  证据一:林肯公司委托公证处就三丰公司官方网站网页内容所做的公证。“在其官方网站产品目录中,宣称其制造并销售包括‘ZPU林肯系列电动润滑泵’等带有‘林肯’字样的产品。在2007年1月3日客户留言里,该公司还回答说:‘我公司生产德国林肯某型号分配器。’”

  证据二:在三丰公司产品说明书中,开宗明义称引进了林肯公司的产品和技术,而之前林肯公司未与三丰公司有任何接触。

  证据三:在润滑设备行业专业杂志《冶金设备》2006年4月刊中,三丰公司直接以“林肯”系列对产品进行命名。

  证据四;上海欧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三丰公司广告宣传中的“林肯ZPU-14/100L”电动润滑泵发票。“该公司因被误导,购买了三丰公司产品,并因质量问题投诉至林肯公司。”

  证据五:林肯公司产品与三丰公司产品对比照片。

  原告主张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和企业名称权受到侵害,其援引法律条文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和第三项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的手段“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热线律师旁白

  原告代理律师的陈述,存在疏漏,证据和诉讼请求逻辑不紧密。根据他提供的这些证据,最能证明的是《反不正当竞争》第九条所涉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仅仅凭原告的证据,其上述两项权利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不过,一般说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侧重保护在商标、字号、特有商品名称等方面较为知名的权利方。同行企业应尊重对方合法在先的权利,进行合理避让。

[关闭窗口]
产品大全 | 产品常识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Copyright 2006-2010 www.cnjiangzhou.cn All Rights Reserved 启东江洲润滑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05043750号        设计制作:TUZhi